首页>科学技术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

—— 发布时间:2014-09-04 19:14:35 ——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冷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科学技术,它涉及我国建筑、机械、商业、农业、交通、轻工、化工、航空航天、医疗、环保、能源及科研、教育、工程设计等领域,在国民经济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制冷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从生产大国走向生产、科技强国,鼓励为我国制冷科技事业做出贡献和取得突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特设“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制冷学会设立,由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由中国制冷学会秘书处承办实施奖励。

第三条、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本条例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结合制冷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章 奖励设置、奖励办法及获奖对象

第五条、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

5.1 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

5.2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5.3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

5.4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

6.1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选一次。

6.2 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其中,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3名。

各申报奖项如未达到获奖条件或等级,当届空缺。

6.3 奖励金额

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5千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3千元人民币。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5千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3千元人民币。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每名奖励5千元人民币。

第七条、获奖对象

7.1 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

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中国制冷学会技术发明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7.1.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7.1.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7.1.3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7.2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制冷新原理、新流程、新方法,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7.2.1 创新性突出;

7.2.2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7.2.3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7.3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7.3.1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7.3.2 年龄不超过40周岁(评选年7月1日以前出生);

7.3.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有影响力的、创新性的成果,作出重要贡献;

b)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7.4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获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7.4.1 在制冷行业从事科技工作20年(含)以上;

7.4.2为我国制冷行业科技水平的进步做出重大贡献,提出、参与、领导、决策科技项目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其成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需由项目完成单位申报或联合申报;青年奖及贡献奖由推荐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和不符合规定的申报。

第九条、推荐单位包括中国制冷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冷学会,中国制冷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齐全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不重复评选同一项目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的奖项。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奖励条例、奖励评审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需进行初评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组建初评专家组,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

第十四条、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终评终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修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