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学会学术自律条例
—— 发布时间:2017-02-20 23:01:17 ——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所有会员以及以学会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呑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如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七条 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工作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受工作组的委托,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给予撤销学会职务和取消其会籍;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会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十七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制冷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一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制冷学会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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